筆 錄
使用情形
㈠2093建號為商場,債權人、債務人分管之內容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1月29日現場查封時:
⑴第三人寶益通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振佳在場稱
①寶益通商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起向債務人李韶逸承租編號2F-43、2F-44攤位,簽有租賃契約,租期至113年3月1日,租金每年3萬元,現金交付出租人。
②編號2F-30攤位為杰登企業社、怡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詹振杰使用。經檢視其內無人在場,但桌上有杰登企業社、怡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為收件人之信件。
③編號2F-41攤位有出租他人作為倉庫使用,承租人為樓下外面之攤商。
⑵其餘各攤位與走廊均堆滿雜物,且未見有其他人在場。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0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7,02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之行使:㈠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㈡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第6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