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查本件拍賣66、68建號均出租他人;嗣本院於113年3月8日赴現場調查時,債務人不在場,據68建號建物之住戶張○修稱68建號建物係由其配偶向債務人父親或母親承租,每月租金(含車位)新臺幣13,000元,租期約至115年底屆滿,66建號建物也是出租,租給許多人,68建號建物格局是4房2廳2衛,不清楚有無增建結構,另66建號建物經按門鈴無人回應。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69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38,6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六、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