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建物部分均拍定後點交。土地均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於拍定後不點交。
二、112年6月19日現場查封時,為債務人公司自行使用,12間房屋均打通,有4個出入口。門牌號碼:11樓─1號下半段、11樓、11樓─12號做辦公室使用;11樓─1號上半段、11樓之2號、3、5、6、7、8、9號及11樓之10號上半段做為無塵室及廠房使用;11樓之10號下半段、11樓之11號做為倉庫、機房、實驗室使用。停車位編號:1504、1505、1506、1507、1508、1509、1510、1511、1523、1524、1525、1526號經債務人陳報自行使用,無出租予他人。
備註
一、得標: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億玖仟壹佰肆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捌萬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