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第三人劉侑昕對本件執行標的之租賃關係業據本院命令終止,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 外,則21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 意。1-1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7年12月13日現場查封時發現,211建號建物由第三人劉侑昕基於其與債務人間之租賃 關係占用中;1-1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汐止區水源路2段22巷16之1號社區公設用地,土地上無 建物,有花圃。第三人劉侑昕在場陳稱,租賃期間自民國107年6月1日起至108年11月30日 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5,000元,押租金30,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三)1-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惟投標時之土地使用分區是否有變更,仍請投標人投標前 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