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20470建號、23328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112年5月4日、112年6月26日、112年9月1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發現:
⒈20470建號原為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段72號(下稱前棟建物)及同路段82巷4之4號、4之1號(以下合稱後棟建物),債務人分別購入並打通前後棟建物後,合併為20470建號使用,前、後棟之樓層有高低差。23328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20470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各樓層間僅有一共有樓梯,僅1樓有對外出入口。另前棟建物下方有防空避難室,長約14.4公尺、寬約7.4公尺(最寬處),部分防空避難室位於騎樓下方,經地政人員表示防空避難室面積與竣工圖相符,非增建。
⒉執行人員檢視建物,發現許多壁癌、水漬,債務人兒子白○昱在場稱下雨時均會漏水,建物4樓目前為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1樓至3樓未出租亦未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㈢20470、23328建號坐落之基地(即380地號、373-3地號)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應一併注意。
㈣債務人112年12月26日向本院陳報,建物原為3層樓房,於58年12月向陽明山管理局申請增建至4層樓並取得59工使346號(58工營784營造執照)使用執照等語。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13年2月2日函復,債務人未申辦四層建物之增建登記。
㈤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2年10月30日函覆稱:23328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㈥債權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於113年6月13日陳報20470、23328建號建物坐落380地號基地之租賃關係已於111年7月1日解除,現改為占用列管方式,每半年向建物所有人請求使用補償金,本件若經拍定,拍定人自取得建物所有權起即應向其繳納使用補償金。又拍定人得依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等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其申請市有地承租,詳細承租內容請投標人自行向財政局查明等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23328建號座落於373-3地號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無可得知建物佔有使用權源,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合併拍賣、分別標價之方式,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5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9,30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20470、23328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㈡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