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5708建號據債務人具狀陳報稱係由債務人自住,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2、474地號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90巷11號建物東方70公尺之雜木林、498地號位於新店區安祥路190巷11號建物西北方140公尺之雜木林、538地號位於伴山別墅會館東北方156公尺之雜木林、541地號位於伴山別墅會館東北方130公尺之雜木林、542地號位於伴山別墅會館東北方300公尺之雜木林、601地號位於伴山別墅會館南方50公尺之雜木林、604地號位於伴山別墅會館西方約50公尺之綠地即雜木林、610地號位於伴山別墅會館東北方154公尺之雜木林。經查,上開474、498、538、542、601地號等五筆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屬土地法第17條規定之「林地」,按同法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2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