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111年司執全字第234號假扣押查封筆錄所載,法院於111年12月14日至現場查封時,經大樓管理員稱債務人自交屋後未曾入住,亦未繳納管理費,標的大門深鎖,經敲門無人回應,惟自3樓共通之露臺可見內部情形為空屋,顯無人居住,3樓之1、之2、之3有一共通大露台。標的為近3年新成屋建案,據大樓管理員稱陸續交屋,惟公設尚未點交完畢。
二、又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派員查訪,社區保全表示標的為債務人所有,一直無人居住,無非自然死亡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肆佰壹拾壹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捌拾貳萬參仟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有一車位編號B2─5,惟實際有無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另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七、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因分別投標且各標內之土地與建物應分別標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惟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