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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建物於假扣押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一樓係供楠朝建設有限公司作為辦公室使用;於113年1月17日至現場履勘時,據在場第三人稱本件建物由世富慶建設有限公司承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60地號土地其上除坐落本件建物外,部分為屋前空地,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本標內暫編2170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0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6,600,000元。
四、民國113年7月4日公告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