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現場執行筆錄,查封物現非房屋所有人居住使用,而由第三人占有使用,無租約;惟上開占有使用法律關係已遭本院以命令除去,如該除去命令未遭廢棄或發回另為處分,則本件拍定後2661建號依法點交;如遭廢棄或發回,則仍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據上開占有人稱2661建號與中山路2段261號11樓打通使用,兩戶間有一隔門,本件拍定後僅就上開所述現狀以該隔門為界進行點交,拍定人如欲自行建造隔牆,應自費請專人詳細測量建物面積後自行為之,如有爭議可能需經訴訟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另原建商所設置之2661建號大門仍存在,並未封死,僅大門前置放一活動鞋櫃。拍定人須自行拆除該鞋櫃,以回復原大門原狀。
三、拍賣標的屋況無明顯漏水、火災痕跡,且無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惟因113年4月3日發生嚴重地震,有無因地震後受創、房屋傾斜等情事則不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4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始得辦理過戶,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