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筆錄:
債務人之不動產,大門深鎖,經敲門無人回應。債權人請求會同管區警員、鎖匠開鎖後入內檢視。現況為空屋,屋內髒亂。房屋1、2樓後方均有外推增建,3樓以上均為增建。
債權人陳報狀:
經查訪當地警局,其表示建物尚未有通報凶宅、火災情事,建物有些微壁癌。並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網、臺灣凶宅網等網站,亦無為輻射屋及非自然死亡情事發生。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零陸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參仟元。
四、拍賣標的之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五、第1015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117地號土地,占用面積6‧96平方公尺,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法院以通常方法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斟酌投標應買。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