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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12‧5‧10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配偶稱,房屋係自住,無影響交易之情事,無增建,有一平面車位B5,9號。
二、本件於112‧10‧3日再至現場履勘,無人應門,經理稱無影響交易之事由,有增建,平面車位編號9號等語。嗣經法院會同地政人員於112年12月25日於現場確認增建情形,債務人在場稱現為空屋,地政人員稱無增建。
三、拍定後,房屋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肆佰柒拾伍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玖拾伍萬壹仟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依鑑價報告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之記載,本件土地屬第二種商業區。
六、停車位部分法院不作實體認定,亦不負擔保責任,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此部分因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賣。
七、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於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