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407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債權人即共有人稱現由其出租予林○○宜與姜○○美作餐廳與早餐店營業使用,租賃期間與租金分別為(1)林○宜:111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每月新台幣(下同)29,000元;(2)姜○美:111年7月10日起至113年7月9日止每月24,000元,惟上開二筆租賃契約均已屆期,債權人與債務人均不得再續予出租該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故拍定後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人員,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四、第319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另函詢臺北巿建築管理工程處,其來函表示屬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5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