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3年1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導往現場,經債權人之父親開門入內,並由與債務人同住之同事帶往建物三樓、四樓揭示查封公告,債務人表示整棟建物僅有26號一門牌,並配有一部電梯,據債權人表示建物坐落之基地係債務人之父親所有,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且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用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僅建物部分點交。
二、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均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有優先購買權。
七、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八、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