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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鎖匠及轄區員警至現場,相對人蔡錦堂不在場,因敲門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鎖後進入。系封建物一、二、三樓均有增建,三樓有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豢養鳥類寵物及種植花木。二樓有客廳及房間,二樓大門門口為東光路。一樓為客廳、廚房及臥室,另有出入大門。經本院函詢轄區警局該建物使用現況,經員警查訪後回覆,該建物目前由相對人居住中,並陳報其同居人之兒子在屋內吸毒死亡,請投標人注意,拍賣後不得異議撤銷拍賣。拍定後點交。
二、3577建號增建部分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三、本案建物占用國有土地,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室處函覆,該建物未與該分署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係,係無權占用,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該會輻射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府目前未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即海砂屋)或地震受創建築物;基隆市消防局函覆,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函覆,經該分局派員前往系封建物查訪,相對人蔡錦堂於受查訪時稱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4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9,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