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3年3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大樓管理員在場稱本件建物已許久無人居住;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113年3月22日新北警林刑字第1135331393號函暨所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本件建物經詢問警衛人員,已閒置三年,無人居住,無因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嗣債權人於113年5月22日具狀表示本件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包含「機械式停車位」乙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第22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停車位是否確實存在及其種類、位置。本件建物拍定後,除停車位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貳拾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