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2年10月20日現場執行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鎖匠、警員、地政人員及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導往現場履勘、測量,據管委會人員陳稱本件債務人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並向管區報案處理,事情約發生在111年11月間。管委會人員陳稱目前本棟大樓各住戶無增建情事,因此告知地政人員本件暫無需測量,另請鎖匠開鎖,鎖匠稱本件門鎖為電子鎖,自上午9:30至中午12:20仍無法開啟,而管委會人員陳稱本件房屋自債務人非自然死亡情事發生後就沒有人進出,且房屋已積欠管理費約有一年了。本建物據大樓管理員陳稱自債務人非自然死亡後已無人進出,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管委會人員現場陳稱債務人非自然死亡,經法院函詢警察局,警察局函復資料債務人謝OO於拍賣標的之浴室上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務必審慎評估此一因素,得標後不得主張房屋係凶宅而主張撤拍。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及震災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三、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捌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肆拾伍萬捌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