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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許能得在場稱該屋現為其本人居住使用,債務人係其配偶,第三人許能得稱已與債務人無聯絡,並提供債務人之現住所址(位於高雄市,為其大兒子之住所)。在場第三人稱債務人已離家出走,該屋無增建,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行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未曾聽聞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創、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四、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9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