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為空屋,並未居住過,屋內有電梯,另屋內有漏水痕跡。另據地政人員本件建物有增建,908、908-1地號均為社區內之道路。又據債權人陳報之照片所示,本件屋內尚未裝潢完成(例如門扇、插座、燈具未裝等等)。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908、908-1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因本件為集合式住宅,故908、908-1地號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四、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於凶宅網查無有非自然死亡事件,及非民國71年到73年間所建造之建物,故無查詢是否為輻射屋之必要。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4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1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五、本件土地均屬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908、919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908-1地號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市地重劃,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又據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13年7月17日桃工用字第1130030413號函所載,908-1地號於桃園市改制(103年12月25日)前,八德區公所尚無查得徵收、協議價購、發放補償費或核准私人、團體投資興辦紀錄等相關資料,於桃園市改制(103年12月25日)後,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尚無查得徵收、協議價購、發放補償費或核准私人、團體投資興辦紀錄等相關資料,截至發文日止,亦無協議價購或徵收計畫。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2年9月7日桃建照字第1120068573號函所載,本件土地領有(102)桃縣工建使字第德00295號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七、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879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09年3月30日保二刑一字第10900634542函,暨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扣字第4號刑事裁定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28日桃檢秀知融113民參12字第1139068652號函,該署同意本件拍定後由本院通知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九、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