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及債權人陳報狀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一)833建號建物:社區總幹事表示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使用。執行人員入內檢視房屋屋內雜亂,二樓樓中樓之天花板裝潢破裂、三至四樓牆壁、四樓與五樓天花板有油漆剝落、壁癌情形。因二樓地板有不規則延伸,請地政人員就增加部分量測。地政人員當場表示就現有技術無法精確測繪,請其扣除邊緣不規則部分後予以丈量。
(二)866建號建物為停車位。嗣債權人陳報債務人有兩個停車位,編號分別為56、57號,現無出租。因建物登記謄本均未有相關記載,故前揭停車位註記僅供參考,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且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或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二、3728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自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拍定人不得於拍定後以其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三、本件拍定後,833、3728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其餘(含建物共有部分)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1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九、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