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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士協助指界,建物部分因大門未鎖而進入,係為無人居住之空屋(屋內未裝潢,無人居住之痕跡),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另因現場未遇其他住戶無法調查是否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土地部分,即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及屋前、屋後空地,屋後空地種植稻米,惟何人所種不明。經限期命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占有人及其占有使用權源,債權人僅查報建物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餘未陳報。後經債務人於113年9月19日具狀陳報本件標的為債務人自行使用,且土地無任何責賃之關係或耕作權契約之存在,本件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四、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五、本標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3、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證明書等文件。
六、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八、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另請於投標前先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前來投標之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5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10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