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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甲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因債務人在場而進入,係為債務人自住,經現場調查所得,以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復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不知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不知是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不知是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茲因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土地部分為門牌號碼天祥路90巷1號、3號、7號、9號、11號、13號、15號及92號、94號、96號、98號大樓之基地。本件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部分為債務人自住,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六、甲標內暫編1228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5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7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