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備註
(一)本件執行標的物變賣價格1,670萬元,保證金334萬元。
(二)本件執行標的物由本分署於113年1月3日派員現場查封,並於113年4月23日現場履勘,依當日現場履勘筆錄記載,現場隔成2個房間,1套衛浴、2個陽台及1個開放式廚房,義務人公司負責人稱此房子為工業住宅,無嚴重漏水情事。另經113年4月26日電話詢問義務人公司負責人結果,變賣標的係自住使用,沒有出租。惟本件不動產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准予應買後依現況點交。
(三)依據本分署向行政機關函查結果所示,執行標的物之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位於土壤液化潛勢圖高潛勢範圍;106年1月1日至113年5月16日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未曾受理執行標的物之火災及救護案件;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案。惟本件不動產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應買人應自行查明義務人公司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應買後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之適用。
(五)建物內之動產不在變賣範圍內,故本件准予應買後,本分署將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辦理,流程尚需時日且應買人有應配合辦理之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六)變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准予應買後抵押權塗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