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112年9月26日偕同地政人員、債權人履勘現場,623建號建物尚未完工,已安裝廚房廚具,無水電,裡面有堆放電線、廢棄物。
二、本件原係112年9月現場執行查封,因113年2月有26號1樓之交易紀錄(591網站),故屋況是否已變更,地下室是否積水、停車位等有再履勘現場之必要。嗣經法院於113年7月22日履勘現場,據26號1樓住戶楊⊙雄稱:全棟目前仍無水電,伊係借用鄰居水電,地下室積水業已抽乾,通往地下室之鐵捲門因無電力故無法開啟,地下室之機電設備是否有毀損不清楚。
三、本件標的是否配置地下室車位不明,且地下室車位亦不在點交範圍,拍定人應自行評估是否應買,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捌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壹拾柒萬陸仟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5月27日桃建照字第1130042147號函,本案拍賣382地號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111)桃市都施使字第壢01140號使用執照,仍受其套繪管制;113年5月29日桃建施字第1130043005號函,382地號土地,已於111年12月12日領有(111)桃市都施使字第壢01140號使用執照;工程給付票款非建築法規定申報建築工程勘時需備具之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六、拍賣建物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且查最近五年迄今之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七、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