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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28萬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一抵)。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5萬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二抵)。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會同鑑價人員、警員、鎖匠到場執行。現場由債務人之大伯開門入內,客廳擺有神明桌,久無人居住使用,沒水沒電。無停車位。另建物因潮濕有壁癌之情事。
(三)本院另於民國113年1月3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是否有增建部分。經地政人員在場略稱,此件建物並無增建情事。
(四)據民國113年2月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為住宅區,建物屋齡約為40年,為鋼筋混泥土造之第4層。」等語。
(五)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六)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七)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八)拍定後,僅點交1917建號建物。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