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現場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陳稱:974地號位於暖暖街530巷80號房屋旁人行道,974-1地號位於上開房屋旁人行道及部分為暖暖街530巷84弄巷道。2017建號及2025建號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址,現為辦公室使用,皆有員工上班中,上開2間公司之代理人羅淑女在場稱有訂立租賃契約。復經本院向上開2間公司函詢其與王進祥就2017建號及2025建號之租賃期間、何時開始租賃併提出租約等事項,均未詳細回覆。後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進行訊問,上開2間公司之代理人羅淑女到場稱租約係自103年3月14日開始,惟未就租賃期間回覆且並無提出租約。綜上,2017建物及2025建物現仍為上開2間公司租用中,租期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稱皆無上開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丙、丁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11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23,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6000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