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之不動產於113年5月22日現場查封時,經會由債權人導往執行,地政稱151-2地號為建物基地、151-1地號為社區道路、152地號為警衛室旁停車空間。查封當日債務人不在現場,請鎖匠開門,屋況尚可,頂樓天花板有壁癌,5樓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暫編976建號);社區主委稱本建築為一對老夫妻居住,實際占有現況不明,相關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二、本件建物社區主委陳稱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86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74,000元。
四、拍賣標的為集居地區,經查151-1及152地號為其共有之共用設施,其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意見參照)。
五、件標的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