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440建號建物於112年3月16日查封時,係出租予第三人馬興國開設歐美亞補習班,未配置停車位,租期自111年8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112年10月18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代理人稱8月已停租,現為空置狀態,屋內可見補習班桌椅,桌椅之後會有教養院人員搬走。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查詢相關主管機關,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自103年迄今亦無發生火災事件,亦非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參佰玖拾萬參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柒拾捌萬壹仟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