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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2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目前由其與家人自住,無地震或火災受創、漏水、海砂屋、輻射屋及凶宅等影響交易之情事。
二、本件拍賣標的,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占用中,故拍定後點交。
三、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本件建築完成日期為70年9月2日,屋齡迄今約43年,領有70使字第2843號使用執照。以外觀視查似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情事,但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建物內非自然死亡情事,因未進入屋內及以精密科學儀器檢測,查證確有困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柒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參拾肆萬肆仟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新北市新莊區光明段8096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所示,本建物增建部分係位於防火巷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建,予以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一、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