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311、313、205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均為市場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民國108年8月14、15日查封時,1052建號為空屋,109年5月14日履勘時,騎樓有擺放砂石,1樓商場堆滿雜物,1、2、3樓均未復電,樑柱及天花板部分均尚未粉刷完畢。大廳旁電梯為住家電梯,僅能通往4樓以上,其餘電梯尚無作用。地下2樓為機械式停車位,尚未裝置完成。於111年12月13日履勘時,地下二、三樓為機械停車位,無正常運轉,有部分平面車位停放車輛。1052建號主要用途登記為辦公室(廳),使用限制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於111年10月19日回覆該局並無相關建檔資料庫,無法提供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之相關資訊;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1年10月19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1年10月27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債權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四、1052建號於民國108年8月14、15日查封時為空屋,拍定後點交。
五、本件建物登記謄本未登記停車位。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徵求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3,809,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76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1~65標,依應買書狀到達法院之先後順序,如先順序之應買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之應買即不許其買受,縱經許其買受,亦得撤銷。應買人具狀應買或債權人聲明願承受時,以其具狀應買或聲明承受之標別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標別即不許其應買或承受,縱許其應買或承受,亦得撤銷。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賣標的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七、依基隆市政府民國112年6月17日基府產場貳字第1120125113號函文所示: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及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簽定「獎勵興辦公共設施投資契約書」,承諾地上一~二樓及地下樓層依市場立體多目標使用,本件建物及土地經拍賣後應按相關規定辦理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事業計畫。請應買人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