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會同地政人員、鑑價、鎖匠及員警現場實施指界及查封,於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基隆市七堵區大華段(下同)294-3地號土地位於本件房屋正前方之水泥巷道空地,29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明德一路2巷15之1號、15號、17號、19號建物前方之巷道,其中15之1號、15號、17號建物部分占用土地,本件房屋後側之廚房為增建」等語;於查封時,現場無人應門,經鎖匠開鎖進入,屋內尚有水電,除其中一間臥室似仍有人使住使用之現象,其餘為空屋,客廳尚有神像,冰箱一台及椅子,現場請債權人陳報本件有無機械式停車位,債權人稱本件機械式車位俱已損壞,現為無人管理之廢墟。依115年1月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略稱:「共同使用部分6251建號之機械式停車位,依地政事務所測量成果圖所載,主要用途為停車空間,但據前次拍賣筆錄稱,該機械式停車位已久未維修已不堪使用,故該部分不在本次評估範圍」、「屋齡約30年;市場、學校接近性及大眾運輸條件:普通;勘估標的位於廟口夜市生活範圍內,生活機能便利性普通」等語。又依基隆市政府114年10月16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4025353463號函稱290、291、294、294-3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三)」。
二、第三人即債務人女兒周○珠於114年11月27日向本院陳報6251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2)之機械式停車位,共有2個,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購入時,買賣價金不含停車位,因停車位產權無法獨立分離,故協議暫寄放於債務人所有權狀內,因該處地勢較低,歷經幾次颱風淹水,已無法使用,亦無從得知編號,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購入系封房地時,與前所有權人隆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通公司)簽訂協議書,雙方協議將公設(機械式停車位)6251建號及其土地持分,暫時寄放於該所有權,嗣與隆通公司之代表人連繫,稱該社區有親友可供寄放該停車位,要求將停車位辦理移轉登記時,因設定抵押中無法辦理之,並請拍定後或將車位移轉登記歸還、或分開估價、或公告備註等語。
三、關於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114年11月25日回覆:「經詢問在場即債務人稱本件並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等語。
四、7540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依基隆市政府114年11月4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40256538號函則稱系封增建部分業已於93年核定違章建築在案,故請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五、6241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建號建物共有部分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75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52,000元。
四、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