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818建號建物及3214建號增建拍定後點交,餘部分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9年2月12日現場調查時,債務人在場陳稱,本件拍賣標的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 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之情事,且配賦有車位,編號003之機械式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214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依109年5月1日 建管單位函覆稱係:夾層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列管。拆除風險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