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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拍賣標的2798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4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文山 區萬芳路棕櫚泉綠茵山莊警衛室旁停車場空地,4-1地號土地位於萬芳路及萬芳路107巷交叉 路口之轉角,6-3地號土地同位於前揭社區警衛室旁之資源回收區;上開三筆地號土地上均 無建物。13-2地號土地位於上開社區內,部分為社區道路,部分其上有萬芳路41、43號門牌 之建物坐落。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4地號土地為交通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6-3及13-2地號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4-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二、本件拍賣標的4、4-1地號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記載設有地上權,且存續期間為永久,故 拍定後地上權不塗銷,地上權人有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復按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9年3月3日北市捷財字第1093003889號函復,上開地號土地現 供捷運系統木柵線使用,本市擁有永久地上權,得標人應無條件繼受。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7月23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30651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109年7月24日北市 警文二分刑字第1093018869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109年7月2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19356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並依 債務人稱無增建、輻射屋之情事,但客廳有部分漏水。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 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本件拍定後除279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 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