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2年3月1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屋現為自住,無出租、出借,無增建,無車位,亦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另地政人員稱261地號係位於社區靠新北市板橋區長江路二段118巷側邊之圍牆內百仕園社區之公設、花圃使用中。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
二、執行法院囑請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12年3月29日函覆法院稱: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查詢,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詢問四鄰屋內未聞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等語,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