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20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9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8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係其及家屬自住等語。同年9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1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123巷5之2號建物前方之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10月2日函復稱91地號土地為62使字第1009號使用執照(61建(港)字第006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等語。請應買人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