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院執行人員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至現場查封,在場人周榮華表示本件拍賣標的係登記予債務 人,經債務人同意其無償使用,且迄今均由在場人周榮華及其配偶汪惠南居住使用;嗣周榮華、 汪惠南主張與債務人間係本於口頭成立租賃契約而居住使用。地下室原規劃為停車位,現僅保留 一停車位,餘為客廳、餐廳。因第三人周榮華、汪惠南對本件標的之之租賃權業經本院以命令除 去,該命令如有聲明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如經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標的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以北檢泰必105聲扣10字第79341號 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拍定後如欲塗銷此禁止處分登記,需由拍定人另行向囑託機關聲請, 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