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均按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112年6月8日之查封筆錄,該屋屋內堆放工程物品、辦公室用具、桌椅、清潔用品等,屋內有油漆剝落現象,又屋內屋樑有加強鋼架,地板有加鋪水泥,債務人父親稱現由債務人使用,另前次執行債務人表示該房屋為海砂屋,又是否為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土地位置差、建材狀況差、裝潢狀況差、維護保養情況差、建物設計及設備差,增建部分之壁癌情形嚴重,又建物之樑柱有受損情形,現況以H型鋼進行樑柱補強,天花板亦有裂縫且有修補痕跡。另前次鑑價報告稱有廟宇教堂等嫌惡設施。又本件建號804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通知,本件增建部分屬水平違章增建,為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關於相關違建拆除事宜投標人應再自行向該單位查詢確認,請投標人注意。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台灣銀行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44萬元,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72萬元,拍定後均塗銷。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