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112年2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指界土地稱:462─1地號土地位於福禧花園生活廣場社區(門牌號碼:新北市土城區永豐路147~149號)保全室下土地,上有建物即社區保全室。462地號土地位於前開社區中庭走道及籃球場,上有樹木、籃球架、公用鐵椅。447、448、449地號土地約位於前開社區公共空間之花園,上有樹木、腳踏車車棚,腳踏車車輛僅一部分占用土地。447─1地號土地位於447地號土地旁,前開社區花園圍牆外之三角形土地。而3373建號建物位於前開社區A2區12樓,在場人林O玲開門稱房屋係向債務人承租,承租人為其老公,老公不在家,經林小姐撥通電話後與法院執行人員通話承租人張先生稱房屋係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大概從101年左右開始承租,最後一次簽約係在111年左右,租約有公證另再陳報法院,本建物無增建。經第三人即承租人張O華112年2月23日具狀陳報,其與債務人間之租約租賃期間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116年11月14日止,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承租人稱本建物無海沙屋、輻射屋、地震、漏水、火災、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另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