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2年11月2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按鈴敲門均無人應門,揭示查封公告於門首,並請債權人查報使用情形。假扣押債權人於同年11月9日具狀陳報,據管理員表示目前未出租,但債務人很少回來且已積欠二個月管理費等語。另法院於112年12月29日由債權人會同員警、鎖匠到場,由債權人代理人敲門按鈴無人應門,請鎖匠開門、屋內傢俱、雜物紛亂,似無人居住,並已斷水、斷電,其中主臥及雅房天花板油漆剝落、主臥衣物堆滿,房屋無明顯因火災、地震受創情形,無龜裂、鋼筋外漏情形,查看完後請鎖匠將上方門鎖鎖住。另至管理室保全人員林OO表示建物社區之停車位均為社區所有,無私人配置。另據債權人於113年1月5日具狀陳報執行標的目前無水、無電,雜物堆積無人居住使用。本建物據債權人陳報現時無人居住使用,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債務人未陳報此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漏水、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