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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楊先生在場陳稱,係向債務人承租房屋作為工作室使用,原租約到期後未再訂立書面契約,地下室有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不清楚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房屋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情事,地下室會漏水。本件拍賣之202地號,經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係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71號房屋後方之防火巷,為本件建物之建築基地。本件承租人於查封時因租期屆滿後繼續承租,視為不定期租賃,上開租賃關係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