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3256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73194786號函認定為夾層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又增建部分係違建,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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