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包含三樓建物及一樓之公共空間,一樓公共空間為騎樓,停有數台機車及兩輛汽車。3樓建物現由債務人居住,依其陳述並無漏水、海砂屋等影響交易情事。三樓有內梯通往屋頂平台,屋頂平台放置洗衣機、櫃子及整棟建物之共用水塔,由該建物一至三樓之住戶共同使用,一、二樓住戶均有三樓鐵門鑰匙以利通過三樓進入頂樓平台,然進入三樓前會先告知三樓住戶。另債務人雖聲明異議稱「一樓公共空間」非其所有,且三樓住戶於公共空間並無汽車停車位,只能停放機車。然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提供債務人申請建物占用之國有地承租資料,其申請承租範圍包括拍賣標的一樓公共空間占用之土地,本院依形式判斷認定一樓公共空間亦屬債務人繼承所有,如有第三人主張該部分所有權,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又一樓公共空間及頂樓平台並未約定專用,其他樓層住戶均可進入及使用,如後續有使用上之爭議,應由各樓層房屋所有權人自行協議,請應買人注意。本件三樓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占有使用,故拍定後點交;一樓公共空間非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亦無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僅有建物,未包含坐落土地。又建物之坐落土地為國有土地,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2年11月22日台財產北租字第11200286590號函,債務人劉承晏、劉承晉業已提出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即建物占用土地)新北市新店區雙溪口段427、428、428-1、430、436、437、439、440號國有土地之申請;依該分署113年10月14日台財產北租字第11300341530號函文,前開申租案業經註銷在案。又拍賣標的如經拍定,倘建物係於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坐落土地,建物拍定人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10點第1項第2款規定填具申請書,併檢附身份證明文件及出租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之實際使用時間證明文件、建物改良物確屬申租人所有切結書向該分署申請承租,並依收件當時規定辦理。故拍定人如欲取得占用土地之合法占有使用權源,尚須依上開規定辦理國有地承租作業,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