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其自住,無增改建,停車位一個編號1063,係平面車位,亦係自用。」。
二、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13年4月10日回覆,經該局派員查訪現住人即債務人,其稱本件拍賣標的地址並沒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3年4月8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3年4月8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1684建號拍定後點交。
四、本件1684建號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有1位停車位使用權,編號為1063號。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停位車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2,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