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2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53地號位於32巷巷底旁之雜木林,393-1地號位於32巷36號至51號、34巷33號至51號之建物基地,部分為34巷巷道。393-2地號位於32巷、36巷、38巷之巷道。393-3地號位於32巷、38巷之巷口交接處之畸零空地。393-4地號位於36巷33號至51號建物之基地。421地號、421-1地號均位於36巷51號建物之部分基地及旁側之草地、車棚。424地號位於32巷旁之雜木林。」。112年7月24日現場查封時,160建號係第三人陳○峯在場,並稱:「係其承租使用,自108年10月至109年10月租期屆滿後,又續租1年自109年10月至110年10月,該次租期屆滿後未續訂書面契約,改以口頭約定續租至今。」。160建號頂樓有增建,有室內螺旋鐵梯互通,頂樓係供房間及神明廳使用,頂樓亦包含於承租範圍。
二、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112年11月27日回覆該局無法確知曾否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2年11月23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2年11月24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921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四、上開一所述關於第三人陳○峰之租賃關係,本院前依抵押權人即債權人聲請,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以基院雅112司執清字第17088號執行命令予以終止,須俟上開終止租賃關係之執行命令確定後,始拍定後點交,否則不予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83,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57,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