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3760及3783建號建物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松江商務廣場」大樓,據該商務廣場總幹事陳稱標的3760建號建物(即4樓之1號)為債務人欽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人心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使用,財團法人泰山文化基金會未使用;另該建物現出租予承租人心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承租使用中,屋內供俸有土地公、關聖帝君、蓮花生大士及財寶天王等神像,租期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25,000元,目前無訂立新租約;另依該公司職員陳稱承租人心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承租整個建物,僅其中1間房間留有債務人欽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文件。又承租人心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113年9月18日陳報自113年4月起即未再承租3760建號、3783建號D5平面車位、D11上下機械車位。因本件租賃契約係成立於本院為假扣押查封登記(106年5月8日)之後,且業已屆期,故拍定後點交。
二、3783建號建物位於地下五層,現作為停車場使用,雖債務人表示實際使用情形為D5平面車位、D11上下機械車位,惟本院衡酌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未記載停車位之位置與編號,且總幹事表示不清楚車位具體所在位置,亦無分管契約,及現場D5車位記載泰山5,D11上層車位記載泰山D11、下層車位記載彬泰D11,地下五層沒有懸掛欽泰牌子的車位,有懸掛欽泰牌子的車位是位於地下二層等情,佐以所有權登記方式為獨立建號之應有部分,乃認3783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且共有人亦無優先承買權。
三、17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原屬第三種住宅區)、177-1及20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原屬第二種商業區)。
四、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月31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06105號函覆,自103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2月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08995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年2月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34152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3年2月7日核輻字第1130002146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本件係拍賣標的3760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及標的3783建號建物應有部分,376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3783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7,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58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