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5月15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查封之標的大門上鎖,為「美麗人生」建案一樓店面,由門外檢視,屋內為毛胚屋。於113年8月9日履勘,開啟大門入內,該建物內部係水泥牆,堆置有大圓桌、上下舖床架等物,一樓未見有通往二樓夾層之通道。在場人稱自己為前工地主任,拍定後會將堆置物移走,但對堆置物之權利歸屬稱不清楚,債權人稱占有狀況不明。本件僅係拍賣建物,建物內之動產並非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511,1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02,3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前述費用,如於買受拍賣之不動產後,因前述規定而需負擔債務人所積欠之使用、管理等費用時(如管理費、停車費…),與本院權責無涉。投標人另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七、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