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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查封時,第三人趙曉屏在場稱拍賣建物現為其占有使用,係因其與債務人魯芸秀有金錢借貸關係,所以才將本件拍賣標的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賴明洲所有,嗣再由債務人魯芸秀繼承之,惟拍賣建物自始至終均為其占有使用,第三人賴明洲、債務人魯芸秀從未居住於此等語。惟第三人趙曉屏就拍賣建物之上開租、借或類此關係業經本院命令終止,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4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25,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之407建號建物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拍賣標的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七、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