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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況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履勘之結果,屋內地上物品凌亂,屋況大致良好,除遺留大型家具外,大多數私人物品已搬離,應屬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4,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690建號建物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有部分占用鄰地632地號土地,有無占用權源不詳,占用之土地亦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七、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