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2年5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為新建房屋,尚無人居住;地政人員稱建物坐落於1057-52地號土地,其餘土地為社區公共區域之道路,1057-55為車道入地下層之停車位。
二、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4月25日函文所示,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為空屋(新成屋),尚無人居住。
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及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0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924,000元。
四、本件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暫編第1554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七、依鑑價報告所示,本件土地屬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八、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