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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零伍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陸拾壹萬陸仟元。
四、抵押權及限制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拍賣之474、474─6地號土地上坐落368建號建物,建物履勘時,屋內無人居住,各房間均有擺放家具及雜物,四樓為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389建號),作為神明廳使用,但已無擺放祖先牌位及神明尊像。建物未據查報有漏水、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事。另經派警查訪,債務人稱建物現無人居住。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由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漏水、海砂屋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並審慎評估。
七、本件389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部分占用鄰地,如屬無權占有,亦有被訴請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