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0年8月1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之太太在場稱建物自住,有增建,後面增建部分廚房有漏水之情形。
二、113年4月12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太太在場,由其偕同地政人員測量增建,一樓後方廚房為增建,其稱此處雨勢過大時容易漏水,後面排水溝太小也容易積水造成淹水;二樓後方為廚房之上方,有一露台,四周有圍牆,有部分雨遮及一間廁所,為洗衣、曬衣處;三樓全部為增建,前方為神明聽,中間及後方有房間。
三、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13年3月7日函文所示,不動產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
四、113年4月15日債權人陳報,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夫婦自住使用中。
五、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8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43,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暫編第784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七、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二。